普法时刻 | 离婚后,双方已确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时间:2024-06-25 20:46: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引言:离婚时,男女双方往往约定了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随着消费的增长,约定的抚养费可能不足以支撑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花销,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侵害,那么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

 

近日,岐山法院蔡家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要求追加抚养费的纠纷案件。王某与李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在孩子三岁时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随着孩子不断长大,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逐渐增多,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增至3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关系父子亲情、社会和谐,不能简单一判了之,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我愿意给孩子抚养费,可是3000元也太高了”调解一开始,被告就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异议。“孩子现在11岁了,要上辅导班、特长班,平常花销也大,3000元已经是最低要求了”,但原告毫不让步。为此,承办法官便以父子亲情作为切入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孩子的现实开支、抚养费的足额给付对孩子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让被告认识到足额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劝导原告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生活不易,最终,在综合考虑被告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提示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足额的抚养费对孩子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在合理限度内,子女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父母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