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5 19:34: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周某准备买房,于是委托房产中介A公司寻找房源。后中介公司与周某签订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则违约方应赔偿A公司房产交易总价的1.5%,即15000元作为报酬;在签署中介合同后,若买卖双方未经中介公司同意自行解除合同的,需要各自赔付相当于房产交易总价的1.5%作为报酬。后周某未能达成任何买卖合同,A公司仍然要求周某赔偿15000元作为合同约定的中介报酬。
【法官说法】
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就已经成立。但其中有关支付给A公司报酬的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因为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已经付出了一定劳动,有必要的支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促成交易,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A公司无权要求周某支付15000元报酬。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撰稿: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