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能否一并裁判给用人单位支付?

时间:2024-07-23 17:48: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践中,那些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工伤待遇,是否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一并裁判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9年10月到某建筑工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6月28日,朱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受伤,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7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28日,经人社局认定朱某为工伤。2022年8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某的工伤为九级伤残。2023年8月,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同年9月1日,作出裁决由单位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70.75元,对其它仲裁请求予以驳回。朱某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情况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范围内向劳动者补偿。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涉及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故原告朱某不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本院仅支持由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70.75元。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尽快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供稿| 城固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