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4-08-14 19:46: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龚雪莹、刘昱洁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当自身患有疾病的人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近期,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被告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道路交汇处岔口转弯过程中,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中有一项显示:“高血压病2级(高危)”。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而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辩称,应扣减10%治疗高血压病费用。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规定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本案中,谢某作为侵权人,其侵权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造成受害者张某损害的原因。而且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张某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此时侵权人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保险公司主张扣减10%治疗高血压病费用的抗辩不成立。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虽提出张某的诊断结果中有“高血压病2级(高危)”主张扣减10%的治疗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治疗存在不必要性或者不合理性,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亦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一是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无论受害人是否患有疾病,侵权人都应对其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害负责。二是在判断受害人自身疾病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如果疾病并未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损害结果主要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那么侵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三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而言,应及时就医并妥善保存相关医疗证据。对于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而言,应尊重法律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龚雪莹、刘昱洁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