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赠品承诺成泡影,广告虚假怎维权?

时间:2024-08-26 16:45: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当今消费日益繁荣的市场环境中,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常常会通过广告来宣传各种优惠和折扣信息。然而,当这些广告宣传信息不实,赠品承诺未实现,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张某在广告单上看到一家店铺推出“买一送一”特惠活动,该广告明确标注购买指定商品即可获同等价格精美赠品一份。心动之下,张某到店定购了该商品。然而,当收到商品时,却发现并未收到广告中承诺的赠品。张某随即联系店铺询问情况,但工作人员以“赠品数量有限,送完即止,且需在特定时间段内购买”为由拒绝补发。

法官说法:根据《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该店铺在广告中标注了“购买指定商品即可获得精美赠品一份”,然而店铺在实际操作中却设置了限制条件且并未在广告上明确提及,内容未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优惠活动的实际情况,也未在张某购买时告知,在广告中未全面、真实地披露赠品的获取条件,导致张某基于误解作出购买决策,因此可以认定店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该店铺在广告中未明确告知赠品数量有限及特定购买时间等限制条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诱使消费者张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店铺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在浏览广告时,应保持理性,注意查看广告中是否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活动时间、适用范围等信息,避免被虚假广告所误导。在消费过程中,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截图或保存广告内容,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的宣传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经营者也应当意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避免因短期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的商业信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张芫塬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