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判后再调解,事了又人和

时间:2024-08-26 21:04: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对方把第一笔款给你们打了没有?

打了,打了,我们准备这两天就开始搬设备了!

商洛某公司负责人的话语里充满了喜悦。

基本案情

2022年秋,西安某运营公司与商洛某公司签订露营地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西安某运营公司提供场地及水电路管网设施,商洛某公司提供设备,共同建设露营项目,双方分配经营所得。协议签订后,商洛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了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购买了帐篷、房车、宿舱场地等设备并进行了安装。开业前夕,双方因经营方面的问题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致该项目停滞。2023年年底,商洛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西安某运营公司赔偿其损失200余万元。审理中,西安某运营公司又提起反诉,要求商洛某运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调解

审理后,郭训兵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的过错大小如何认定以及双方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此外,关于违约责任,协议无明确约定。举证环节,商洛某公司申请就其施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进行鉴定,但又称其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导致工程施工费用难以明确。针对案件的情况,郭法官考虑到案涉项目投资较大、未实际经营,再加上双方诉讼成本,损失会更加扩大,便试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地查看现场后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判决

调解未果,承办人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考虑双方各自损失情况,判决西安某运营公司支付商洛某公司建设场地工程费用40万元,商洛某公司支付西安某运营公司相应场地占用费。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商洛某公司负责人又联系到郭法官,表达了其希望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想法。郭法官不假思索,又立即拨通了西安运营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判后答疑

“双方差距太大了,你们组织了多次调解都没成功,这个案子没法调解!”

“你们双方企业都需要经营,不要因为涉诉影响企业发展,能够在法院主持下就后续问题达成协议,对你们各自发展都有好处……”

郭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公司负责人说明对方的诚意以及调解方案,两家企业负责人看到法官为解决他们纠纷的良苦用心和坚持不懈,最终被法官的敬业和执着所折服,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样就有了开头西安某运营公司向商洛某公司转款的一幕。

这是蓝田法院基层人民法庭普通而真实的工作一幕。在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以来,蓝田法院持续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各环节、审判全过程。在法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庭所处司法最前沿、化解矛盾第一线的有利位置,以“链条式”调解机制、多元解纷机制等多措并举促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与此同时,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还不断探索立、审、执“一站式”服务工作开展,努力做到“诉讼到我为止”“一个纠纷一次解决”,有效减少衍生案件发生。

 


作者| 郭训兵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