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15:15: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相约投资做生意,经常承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最后因亏损导致散伙对簿公堂,双方争论到底算是合伙还是借贷?这需要搞清楚,两者的法律关系大不相同。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朋友杨某、陈某打算合伙经营零食店,三人口头约定到陈某老家选址开店,张某拿出30000元用于购买设备,陈某拿出20000元用来租房,杨某拿出10000元用来招募员工,三人口头约定经营期内交由杨某和陈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张某不承担任何风险,陈某和杨某每月需向张某分红1500元直至2年经营期满。期间,被告杨某和陈某4次共支付给原告6000元。后因为店铺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年期满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杨某、陈某催要剩余款项30000元,但被告二人称三人属于合伙,原告张某应自负盈亏,遂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偿还。张某认为二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区分合伙、借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共同投资,但由被告经营,自负盈亏,原告不参与经营,无论盈亏每月固定收取回报,双方的约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诉讼中双方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本案法律关系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以“赚钱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邀请另一方投入资金的情形比较多见,这种关系是合伙还是借贷呢?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只出钱,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盈亏只收取固定回报。从法律层面来看,上述承诺缺乏“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特征,不易认定为合伙关系,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在实务层面,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内容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签订背景、交易目的、履行过程等事实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生活中无论是投资合伙还是借款收息,都应该对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系列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王巧利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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