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09:29: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网约车的普及让日常出行更加便捷高效,但由于司机或乘客的疏忽,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且由于其身份主体的特殊性给责任划分和后续赔偿带来了困难,那么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路人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某日,王力乘坐张丰驾驶的网约车行驶至某大学门口,正开门下车时,恰巧李飞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张毅行驶至该处,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飞和张毅跌倒受伤,电动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丰、王力未尽观察义务,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飞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李飞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司机张丰驾驶的小型客车所有人,系案外人陕西某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随后,李飞将张丰、王力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丰、王力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最终判决原告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0%,剩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随着网约车业务的普及,潜在安全风险需引起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司机与乘客,文明规范行车,小心谨慎驾驶,在开关门时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观察前后来车情况,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文中均系化名)
供稿:鄠邑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