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15:28: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当我们遇到纠纷,
不想对薄公堂激化矛盾?
达成调解协议后,
害怕对方不及时履行甚至反悔?
不用担心,
只需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紫阳县高桥镇贺某与吉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初,吉某向贺某父亲借款70000元,并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21年2月,贺某父亲因身患重病,在吉某的同意下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贺某。吉某收回了向贺某父亲出具的借条,并向贺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年内还清。
借款期限届满后,吉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贺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吉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5000元,并请求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紫阳县农商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终结时止,同时要求吉某承担法律服务费50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与被告吉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吉某认为借条出具后已经向贺某支付了5000元利息,应予扣除,并请求法官从中调解,能让贺某就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作出让步。
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于欠款的基本事实争议不大,只是在还款时间和利息结算方面有一些分歧,有调解的基础,且符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案件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遂邀请高桥镇司法所、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法庭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分析了双方法律责任及风险,阐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在缩短诉讼时长、减免诉讼费用方面的优势,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还款时间、还款利息上达成一致意见,高桥镇司法所长、人民调解员从双方应珍视多年情谊的角度切入,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自让步。
最终,吉某与贺某达成调解协议,吉某自愿偿还贺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80000元。此款当场履行1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
虽然双方达成了共识,但是吉某能否按期履行协议内容依然让贺某十分担忧。针对贺某的顾虑,承办法官引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告诉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在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二人遂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法庭立即进行了司法确认,给贺某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