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16:43: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医疗行为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当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如何界定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城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患者夏某因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到甲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拆线、出院。出院三月后,患者夏某因术后伴膝关节活动障碍入住乙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夏某遂在乙医院对症治疗,累计住院 400余天,花去大量医疗费。夏某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后果,遂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具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夏某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甲医院对夏某病情进行说明和书面同意义务做的不到位;被鉴定人夏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院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医疗争议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可进行如下认定:1、过错认定。根据鉴定意见,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医疗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故甲医院具有过错;2、因果关系认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了甲医院的过错与夏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法院的责任认定提供了科学依据;3、责任比例。综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结合夏某的病情、医疗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甲医院对于原告夏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为前提。2、因果关系原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所致。3、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由医疗机构就其行为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周海来 龚雪莹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