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9-10 09:42: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周鑫:入职的时候说好每个月工资10000元,结果现在每个月只给我8000元,法官你给评评理,他是不是得给我补齐工资差额,还要给我经济补偿金……

远大公司:公司给他降薪是因为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且近4个月工资都是按8000元给他发放的,他也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他认可这个工资标准,现在公司凭啥给他补?

 

这是一起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2023年3月,周鑫入职远大公司,双方在入职申请表中约定,周鑫月工资为10000元,同年12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周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远大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他部分请求,周鑫和远大公司都不服,先后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徐肖萌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简单,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入职申请表中你公司与周鑫约定了月工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双方就工资事宜重新进行了约定,所以差额部分肯定是要补的……”

 

徐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入手,一面向远大公司告知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应该按照入职申请表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若与劳动者没有通过书面方式另行约定,不能无故降薪,使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面与劳动者仔细核对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具体月份和具体数额,认真核算劳动者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指导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后远大公司与周鑫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远大公司于15日后一次性向周鑫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4万元。至此,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成功化解。(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调整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薪。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双方应共同遵守。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劳动者薪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仅调薪行为无效,还应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部分,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合法规范用工,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入职申请表、员工登记表等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不可随意降薪和拖欠。

 


作者| 张娜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