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0 09:45: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原告王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被告陈某,因陈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王某要求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具体案情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王某、陈某系亲戚关系。2016年7月,陈某以承揽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能力有限即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陈某,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贷款逾期,王某于2021年12月先行还清了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私下约定由陈某负责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贷款期间利息,王某承担贷款逾期利息。但陈某多次延期未按约定还款,王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王某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出借给陈某,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对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的行为明知,对导致该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按银行贷款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应当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故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陈某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套贷转贷”需谨慎,构成违法犯罪将会得不偿失。
作者| 杨玲娥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