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0 14:44: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夫妻一方借了钱
另一方事后追认并同意偿还
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艾某与海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22年3月,艾某从张某处赊购价值7万元的化肥,双方约定于2022年10月支付货款,并以艾某的名义出具借条。到约定还款日后,艾某却百般推脱拒绝还款。2023年8月10日在张某多次向艾某催要货款后,艾某向张某还了2万元,因张某急需用钱遂8月10日下午前往艾某住处催要剩余货款,艾某与妻子海某都在家,其妻海某当时保证一定向张某偿还剩余货款,遂立即向张某转账1万元,艾某又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剩余4万元货款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还清。后艾某仍未按时还款,于是张某便将艾某、海某夫妻二人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艾某、海某夫妻二人偿还剩余4万元货款。
该院受理案件后,艾某、海某辩称,海某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艾某和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形成的借债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艾某与海某系夫妻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海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偿还剩余货款的保证,应当认定海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说明涉案债务系艾某、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艾某、海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艾某、海某向张某偿还货款4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加以参考。
需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有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即配偶仅仅是向债权人转账、还款,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据此断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如在电话、微信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
供稿: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雅倩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