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16:13: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这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对被继承人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被告不应继承遗产;而被告认为他们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均言之凿凿,说到动情处甚至声泪俱下,但又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各种途径不停地向我,也就是此案的办案法官,倾诉他们三十多年来的恩恩怨怨,似乎双方都觉得自己的正义未伸,但假作真时真亦假,原告和被告,到底谁是谁非?
家事纠纷往往具有时间上的长久性、空间上的隐蔽性和矛盾的复杂性等特征,当事人经常难以保留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事实主张,遇有通过法庭调查无法全面掌握法律事实的情形,家事调查,就彰显出了它特有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 15 条就规定:
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可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
商讨通过调查方案后,我们一行四人前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分头行动,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一方面要保障对被调查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持续了一个上午,共采集到9份调查笔录,经过核对,事实已接近水落石出。回程路上,大家热情高涨,对各自所观所感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加上此次家事调查,这个案子,我要判的原被告都心服口服!”我说。
“好,判决书说理部分我也要论得他们心服口服!”法官助理肖倩应和到。
果然,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于即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人民法院实现了以判定争的职责目标。
作者:贾小霞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