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9 10:23: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这车位是我花钱买的,我在自己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你凭什么不允许?”
“小区地下车库建成的时间早,没有安装充电桩相关基础设施,况且小区在地面公共区域已安装充电桩,完全可以满足你的充电需求……”
业主能否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是否要予以准许并积极配合?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贾一是阳光小区的业主,购买了阳光小区地下车库3号车位,2023年10月,他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使用,便准备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要求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在他向电力公司提供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阳光小区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贾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允许其在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法院判决:承办法官贺小波经审理认为,贾一为了方便其车辆充电,欲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不仅能更好的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贾一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贾一的诉请。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的优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本案中,贾一为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在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原则”理念,物业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予以配合协助,确保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安得起、用得上、放心用”。(文中均系化名)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