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家犬咬伤路人,狗主人拒不赔偿,看法院判如何判?

时间:2024-09-25 10:57: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铁峪铺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明某因长期对自己饲养的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致使原告王某受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34.95元。

2024年8月,原告王某骑摩托车去栗子坪村收购天麻,经被告明某家十几米处,突然被一黄色犬只咬伤右腿,王某忍痛徒步上坡寻找到明某,要求明某为其打狂犬疫苗,明某称自家狗从不咬人,拒绝赔偿,原告王某向武关派出所报警,后租车前往丹凤县医院打针治疗,经武关镇派出所调解无果后,王某遂诉至丹凤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某对原告王某受伤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事实表示认可,同时有被告的邻居舒某与原告王某对话视频佐证;其次,原告王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寻找被告明某,又向武关镇派出所报警陈述被其家狗咬的事实,故明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证明受害人对其所受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若无法证明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结合提交的实际证据,法院判决被告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034.95元。

法官说法

如今,养狗这种行为已经越来越普遍化,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宠物主人未尽到对饲养宠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在对饲养宠物予以爱护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尽到妥善管理、安全保障的义务,文明饲养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也应当妥善处理,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共创文明和谐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者:王艺源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