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化解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时间:2024-10-14 17:32: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持有的商标会构成侵权,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月14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就化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起到了 “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原告A公司以 “某某”为字号从事超市联合经营活动,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成功注册该商标,成为商标所有人。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A公司为该商标赋予了巨大市场影响力,同时获得了一系列荣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B公司在其经营超市的店招、商品价签、购物小票、支付凭证等处使用了含有“某某”字样的标识,并将“某某”作为字号在店铺经营中突出使用。被告使用的标识字样与原告字号及其注册商标字样相同,且都从事超市连锁经营,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的超市发生混淆或误认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达到攀附原告知名品牌之目的,并以此品牌效益吸引消费者谋取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某某”商标,并支付合理损失及维权支出。

收到案卷材料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B公司,但其一直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并表示拒绝原告的请求。在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主动向被告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讲明了知产保护的意义和作用。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调解处理。考虑到被告B公司的经营状况,双方协商由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4000元,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停止使用 “某某”字样的商标。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只有对该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和积极性。近年来,商标侵权类案件日益增多,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知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提高认识,使用已注册商标,一定要提前取得授权,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许永强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