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10-16 16:55: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什么是被监护人侵权?

受到侵权损害后

应当向谁主张赔偿呢?

下面通过西安雁塔法院审理的

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回顾:小雅和小涵(均为10岁)是西安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某天上体育课时,同学将小涵的钢笔扔进了操场边的下水道,小涵双手把下水道铁篦子盖板拎起来,让好朋友小雅帮忙去捡,小雅右手捡到钢笔递给小涵,左手放在两个铁篦子之间的缝隙上,此时小涵没有注意到好朋友小雅的左手,于是放下铁篦子去接钢笔,铁篦子压伤了小雅的左手指。

同日,小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中指完全离断伤。事情发生后,小雅、小涵的监护人及学校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小雅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涵和学校诉至雁塔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在查阅卷宗资料后,发现原告仅起诉了小涵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10岁的小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着“如我在诉”理念,法官第一时间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原告申请追加小涵的监护人为被告。

经审理认为,小雅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小涵致伤,其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有一定的判断力,二人在体育课中捡拾物品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小雅在自己的损害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由小涵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体育课期间,学校老师在小雅、小涵手拎铁篦子盖板、捡拾物品时未及时发现、制止,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酌情认定被告小涵的监护人、学校各承担50%、40%赔偿责任,小雅自行承担10%责任。结合小雅受伤的各项损失内容,判令小涵的监护人向小雅赔偿13790元,学校向小雅赔偿11032元。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