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0:45: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如何解决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如何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为平台经济转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0月19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类案裁判规则专题研究”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出席会议并致辞。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研究员韩德强主持。
领导致辞
刘敏在致辞中表示,平台经济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为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要牢牢把握新时代审判理论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穿审判理论研究全过程。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构建具有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开展应用法学研究。要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快促进类案同判及法律统一适用,做深做实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研究。她强调,本次座谈会要以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统一为主题,解决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平台经济监管机制,界定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平台经济转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赵雷在致辞中介绍了近年来西安法院紧扣“支撑和服务”新时代课题,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主动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棋局、省委和市委发展大战略,按照省高院“1281”工作计划,以“1863”工作法为抓手,奋力打造“六个院”建设,取得一系列标志性、变革性、突破性的工作成绩。
他表示,西安法院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聚焦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鼓励公平竞争、科技创新,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重视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各类平台经济主体树立规则意识,依法规范经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打造支撑和服务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典范和样板。
会议研讨
会议研讨分为4个单元,分别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韩德强,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交流培训主任李青,《人民司法》杂志社总编辑李文广,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杨新龙主持。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和普及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的法律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创新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是我们共同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关乎平台用户和平台经济秩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审判实践中,平台经济相关案件有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审理中,要秉持审慎的态度,要注重保护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还要从衍生问题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实现平台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希望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平台责任的实质性的化解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最高法院案例库案例的指导性作用,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平台法律主体责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和参照最高法院案例库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做到法律适用统一,公正司法,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民二庭高级法官丁俊峰等12位法官和专家学者围绕平台经济中劳动用工、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网络物流、网络游戏、外卖餐饮、网约车、网络订票、网络账号等平台经济中网络购物者、平台内经营者(商家)和平台服务提供者等不同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的审判理念、法律适用以及类案裁判规则统一等问题进行讨论,西安中院副院长姚建军在会上做了《网购合同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的裁判方法》的主旨发言。中央党校政法部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张立伟等11位专家教授及法官做了精彩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家法官学院办公室,《人民司法》杂志社,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中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相关领导、专家学者、法官代表参加座谈。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