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7:59: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3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23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让小明直接找小王要钱。请问,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解读: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赵万冬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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