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结婚3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时间:2024-10-23 10:09: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彩礼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婚姻感情破裂时,彩礼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近日,岐山法院蔡家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尚(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这对年轻夫妻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和而矛盾不断、争吵不休,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分居。

之后,虽二人多次线上联系,但最终不能和好如初。

“必须要离婚,退还彩礼的事没得商量,法院见……”双方就退还彩礼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小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温情调解】

“结婚三年,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我都数不清,哪里还有共同语言……”

“我也愿意离婚,结婚三年以来共同生活期间仅有月余,当初结婚时还支付了高额彩礼……”

承办法官经核实后,确定本案中尚某所给付的钱财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礼金。同时了解到被告尚某也有离婚意愿,但因其生活上经济压力较大,故要求原告王某向其返还彩礼。

“你们心里的症结我们都了解,夫妻一场,回想一下生活美好的点滴,体谅一下彼此生活的不易,咱们好好解决……”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案团队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悉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使其压抑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并循序渐进引导其冷静、理智解决问题。同时通过释法析理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逐渐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在办案团队的积极引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原告王某当场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岐山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