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09:24: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村东头的涝池有20多年了,最初就是低洼地,后来形成了将近2米的深水坑,经常用来存储雨水,谁能想到这个地方有朝一日能害了娃?真是可惜了,这娃娃才10岁……”村里一位大娘对正在走访调查的承办法官张丹萍说道。
近期,西安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张丹萍法官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寒假期间,10岁的马昊在村东头一处涝池边与同学玩耍,不慎滑落至涝池中,其同学立即喊叫村民前来救助,救护车赶来后,马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马昊父母认为该村村委会作为涝池的管理人,却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于是将村委会与街道办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庭审中查明,案涉涝池紧邻村民聚居区,事发时,涝池周围无任何围挡措施、无安全警示标语,行人可随意进入。本案事故发生后,村委会用网将案涉涝池围挡起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及警示牌。另查明,该村村内雨水排水管经地下填埋后出水口通往案涉涝池。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作为涉案涝池的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明知该涝池紧邻村民聚居区,紧贴居民房屋及耕地,行人可随意从旁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村委会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受害人马昊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涝池并非村民公共活动场地,不应过分要求村委会具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街道办对村委会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而非案涉涝池的具体管理,因此被告街道办对受害人马昊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马昊系10岁男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完全辨别自身所涉危险,两原告作为马昊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严格的监护责任,但两原告作为父母对自己的幼儿疏于看护及管教,以致马昊外出在涝池边玩耍后失足跌入涝池酿成悲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村委会对马昊的溺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村委会向马昊父母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尽到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远离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管理者,作为最基层的管理机构,对公共场所、村民活动地、例如水池、水坑、水库等,应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张贴警示标语等安全警示标志,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履行社会管理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安全警示和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