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10:02: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一案,鄠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421300元及利息。后李某未及时履行,张某向鄠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向李某送达。在核查线索时,法院发现李某明知其名下房产在审理阶段已被法院查封,仍将该房产出售给郑某,分四次收取卖房款共计100万元,后李某不仅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将该卖房款用于归还张某借款,还恶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鄠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屈 航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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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