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4 09:58: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刘某是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又担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日前,刘某因故申请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对于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刘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随之自然终止;也有人则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随着辞去人大常委会职务相应终止的规定,刘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不能自然终止,应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才能终止。
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职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从任职角度来说,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前提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命,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从离职角度来说,王某虽然辞去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只是表明其已经丧失了继续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法律资格。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刘某辞去了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不能说明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自然终止,毕竟其人大代表资格仍然合法有效。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分属不同法律程序,两者之间没有必然逻辑关系。
鉴于刘某已经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么,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如何终止?可以通过两种法律途径解决:二是刘某在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时,一并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二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去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事任免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刘某虽然辞去了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并不自然终止,还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后才能予以终止。
作者| 崔厚元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