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09:32: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2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装卸货物时不小心从车上跌落受伤,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时王某某向车辆投保的案涉某保险公司报案,王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155.48元。起诉前,王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左内踝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踝关节脱位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鉴定机构对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等作出了鉴定意见。后因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某物流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735.36元,并支付鉴定费。
【法院认为】案涉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是在使用该货车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该鉴定费亦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128667.48元,并支付鉴定费2736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其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就需要以该险确定的赔偿范围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