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责任逃不脱

时间:2023-08-30 11:42: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探寻隐藏真相、破解重重机关,密闭狭小的空间、紧张刺激的剧情……近年来,益智、挑战、互动与惊险、刺激、恐怖并存的“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市场火热,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侵权责任事故也随之增加。作为该类游戏的经营者,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基于其上述特征,该义务也有其本身的独特性。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2年6月29日20时许,与朋友相约至被告某某俱乐部参加名为《釜山行》密室逃脱游戏活动。原告及其朋友参加活动前向被告支付游戏服务费共计948元。参加游戏的过程中,原告及其朋友按照设定路线前进时发现一缺口,因场地光线昏暗,无法看清高度,工作人员声称此为唯一行进路线,指示游戏参与者从该处往下跳,当原告跳下后重重摔落在地面上,就感到右侧脚踝剧痛无比,无法正常行走。之后就与朋友一起到西安市红会医院挂急诊就医。事后原告了解到此缺口处距地面高达两米,且无任何警示标志。原告在摔伤后前往西安市红会医院就诊。原告在接受完手术治疗至出院时已花费四万五千余元。原告在摔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处理此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俱乐部辩称,1.原告遭受的损害与被告无关;2.被告对其经营场所已尽安全保障义务;3.被告对原告的损伤结果无过错,且事先进行安全提示、风险提示,原告受损伤的原因行为系其对被告经营的文体活动的自担风险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出于经营考虑,游戏设计上有一定惊险、刺激的环节,其作为经营者对游戏参与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尽管有免责声明、安全警示标志和跳台下的垫子,但根据视频、照片显示游戏里跳台足有2.5米,跳台高度明显过高,原告在游戏中未有其他不合常理导致受伤的举动,但已实际受伤。被告没有充分考虑到跳台的高度可能产生的游戏人员碰撞墙壁或互相碰撞等安全风险,应视为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防范意识不足和自身保护措施不够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之一,对其受伤的后果也应当适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90%的责任。至于被告抗辩原告的自甘冒险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参加的是被告组织的密室游戏,属于经营性活动,有别于具有风险的对抗性文体活动,被告并非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也非上述规定的其他参与者,案涉活动的性质和损害主体不符合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导致原告受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此,被告关于自甘风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查认定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1923.89元。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即55731.5元。

判决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5731.5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密室逃脱”游戏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1.安全告知、安全警示义务。对一般的经营者而言,安全告知、警示义务以确实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为前提。但“密室逃脱”游戏本身具有惊险、恐怖、刺激的特征,对绝大数的游戏参与者而言,客观的恐怖环境和主观的害怕心理导致的风险可以说是确定存在的。故对于经营者而言,安全告知、警示义务可以说是确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商家在设计游戏环节、设置游戏关卡、进行密室装潢时亦应充分保障消费者参与密室逃脱时的人身安全,增加密室逃脱的刺激性和体验感的同时做好注意事项告知和安全提示。

2.事故调查、及时救助义务。“密室逃脱”经营者为了迎合客户需求会设计一些黑暗、恐怖类的场景,在此类环境下游戏参与者的视线通常会模糊不清,因此他们往往会因为无法看清场地中一些“道具”“关卡”而发生危险,造成人身损害。故对于经营者而言,要积极提升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安全,定期检修“道具”“机关”以及监控等设备。特别是在黑暗环境下发生的责任事故,及时查看、固定监控视频对于分析调查事故原因、准确认定责任等尤为重要。

3.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合理设计游戏情节。基于“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的上述特征,很有必要将该义务单独列明,并作为划分责任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2022年6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但并未对设备设施以及情节设置等进行细化。实践中,部分游戏参与者主张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情节设置、场景设置、机关设置、音效设置、NPC的演绎方式等不科学、合理等,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裁判者也只能根据生活阅历、生活常识进行判断,这也导致裁判标准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4.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通知》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经营者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造成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经营者经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但面对参与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相应的安全告知、警示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应当适当提高,以切实维护未能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密室逃脱”侵权案件是否能援引“自甘风险”条款抗辩

一方面,“密室逃脱”游戏确实存在相当程度的危险和隐患,属于文化活动的范畴。另一方,法律规定了适用自甘风险是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属于组织者,不是其他参与者。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游戏参与者因经营者安排的NPC的过度恐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此时的NPC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参加者”;从法律规定来看,“密室逃脱”游戏的参与者当然包含消费者、NPC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但NPC是在履行工作职务,其代表的是经营者,并非该法规定的“其他参加者”。

三、免责协议的效力认定

免责协议并不当然“逃脱”责任,免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根据其内容和条款进行认定。通常而言,免责协议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经营者提供免责条款,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免责条款中有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该条款无效。因经营者原因而受伤的玩家可依法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