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5:33: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亲人离世后,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单向银行取款,银行以未取得继承权为由拒绝返还存款。三原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存款合同纠纷,一起来看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徐博(化名)与梁芳(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名徐某(本案原告),虽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徐某一直对父母亲照顾有加。2022年12月,徐博因病去世。原告徐某自述曾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但因材料不全公证处不予公正,且其未持有徐博在被告处开户的银行卡。原告徐某在得知其父的抚恤金已发放至其父在被告处的账户内后,要求取出,被告却以无法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徐博在被告处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向徐博兑付本息的义务。现徐博已死亡,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行使。原告为徐博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将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取出。故判决被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徐博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徐某支付。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