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23: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出于爱心,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当狗伤了人,爱心喂养能够免责吗?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李想法官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长期在某主干道路旁摆摊,出于爱心,对路旁的一条流浪狗进行了长期投喂。某日下午,周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该流浪狗从路旁突然窜出,致使周某摔倒受伤,全身多处骨折。此后,双方因医疗费等损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周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周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只是摆摊时出于爱心喂养了流浪狗一个月,狗不是其饲养的,其不是侵权人,周某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和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同时产生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王某饲养流浪狗后未采取拴绳措施致使该流浪狗横穿公路时将骑电动车经过的周某撞倒受伤,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未佩戴头盔,在公路上驾车行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喂养人较为固定的投喂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犬产生食物依赖,从而长期生活在附近,与喂养人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喂养人因此对该流浪犬产生了管理责任,当该流浪犬惹了祸,喂养人的爱心难以免除侵权责任。对于流浪犬,正确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合法方式收养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以免因爱心伤心。(未央宫人民法庭 徐祥辉)
西安未央法院供稿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