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法院一审宣判涉“长安十二时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09-15 16:41: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芸祎

近日,涉热门IP《长安十二时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主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案件详情:2022年10月,被告西安市某酒业公司和西安市某商贸公司在某众筹平台,以“长安十二时辰”作为关键字,为其新推出的一套六款不同风味的黄酒产品发起众筹项目。在众筹项目介绍页面中,可以看到“長安十二時辰”书法字样的宣传文字,以及一系列古装造型卡通人物。

2023年1月,热播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人霍尔果斯某文化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该众筹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取证后,将该众筹项目的两位发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霍尔果斯某文化公司认为,两被告在众筹项目中使用的“长安十二时辰”文字、“長安十二時辰”书法字样、相关古装造型卡通人物,与热播剧《长安十二时辰》剧中元素高度近似,属于对热播剧《长安十二时辰》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因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该剧已经在先建立起来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情感认同宣传销售自身产品,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西安市某酒业公司提出答辩认为,该公司享有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长安十二时辰”注册商标,在酒类产品互联网众筹项目中使用自身商标属于合法行为。该公司众筹商品的全部包装均为原创设计,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原告请求保护影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与被告公司“长安十二时辰”酒类产品所属行业差别巨大,原告不能将影视剧的著作权权利边界过度扩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剧《长安十二时辰》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视听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能够被机器或者装置、软件传播,公众可以感知的,带伴音或者无伴音的一系列画面。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其所主张“长安十二时辰”作品标题、特定“長安十二時辰”书法字样及特定人物的古装造型,无法在视听作品《长安十二时辰》中找到对应具体表达,原告无权就此以视听作品为基础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但被告西安某酒业公司与西安某商贸公司擅自使用《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作为其产品名称,并进一步通过其他具有较高可识别性的相关元素建立起与该电视剧的对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形成的整体印象作出误判,构成混淆。被告行为已显著超越单纯巧合,存有模仿攀附高度盖然性,在被告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西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和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生产、销售、宣传带有“長安十二時辰”字样及与《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中相似的人物卡通形象的混淆商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1010元。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优化,许多优秀作品已经走出了版权交易获益的传统单一经营模式,走向了以版权交易为基础,将衍生商品和周边开发作为盈利重心的复合型IP运营模式。这种对于优秀文化作品的深度开发利用模式,一方面对于优秀文化作品内在价值的发掘和利用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为IP管理运营方的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从优秀作品中进行有效的IP开发?作品部分元素的可版权性、可商标性、可专利性如何?遭受侵害时如何确定适当的权利基础?这些都是创作者、经营者、市场竞争者需要面对的知识产权经营问题,也是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需要思考的法律问题。

该起案件涉及知名IP商品化保护、众筹销售等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新业态、新模式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对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长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把司法服务延伸至判后流程,做足化解矛盾、服判息诉工作,用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诉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下一步,长安区法院将持续抓好“两行动、两措施”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五个活动”,努力实现“五个目标”,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着力解决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审判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