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6 17:30: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梦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被告涂某离婚,后法院电话通知李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了电子缴费通知书,收到电子缴费通知书后李某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起诉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按照规定向其送达了裁判文书。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又想要离婚,遂来到西安临潼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服务
西安临潼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原告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发现李某的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生效尚不满6个月,也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新情况、新理由,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李某,其可以等到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生效满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如现在坚持起诉,则向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李某表示待期满后再做决定。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子女教育等原因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候不受时间限制,但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上述规定仅针对原告,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影响。同时,如果原告有证据能够证明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约束。
为何要这样规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诉、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为了设置矛盾爆发后的“缓冲期”,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修复感情的时间和机会,以免轻率离婚。
本案中
李某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六个月内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将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时将上述诉讼风险告知李某,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