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打击商业贿赂 护航企业发展

时间:2023-11-15 15:29: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宋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渠道管理经理,负责招募陕西、宁夏地区某电商平台优选业务配送合作商。2020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有权决定加盟合作商的职务便利,共计收取加盟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3万元,并由其决定相应公司成为某电商平台优选网格站的加盟合作商以谋取利益。

2020年11月30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上缴其用于收受贿赂款的银行卡,公安机关已扣押、冻结该银行卡内全部涉案款项。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陕01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赃款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某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的主体范围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为特征为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依法审判,彰显出碑林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企犯罪的决心,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也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私营企业并非法外之地,滥用手中职权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年,随着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深入开展,碑林区法院将继续公平、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涉企刑事、民商事案件,营造辖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为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