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1 17:52: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叶妍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
今天, 检察官带你了解“检察公益诉讼”是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有哪些?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4+10”的法定领域。“4+10”就是指《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4个传统法定领域及单行法规定的10个新领域。“4”个传统法定办案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0个新增法定办案领域: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安全生产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反垄断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4+10”格局之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还在继续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其他新领域拓展,“4+N”的基本业务框架已经初步建立。
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做些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在正义网中发布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限满若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与检察机关联系,检察机关即支持起诉;若无符合条件的原告与检察机关联系,检察机关就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依法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在二个月内整改并回复,若回复期满未整改,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相关线索怎么办?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有关“4+10+N”领域的公益诉讼事件并提供线索。可直接向检察服务中心12309举报或在“益心为公”检察云app上传线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