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8:2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17年、2019年因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的汪某不但没有悔改之心,反而又重操旧业了。
基本案情:
汪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于是开着自己的小车转悠到临潼某小区内,准备“再就业”开始盗窃,汪某走进一个单元,凭着自己之前的盗窃经验,想着有业主会把家门钥匙藏在楼梯间灭火器箱上或者地垫下等相对隐蔽的地方,就开始扫楼式寻找钥匙,准备实施盗窃。在该单元5楼某户家门口塑料桶下找到了入户钥匙,汪某随即打开房门,进入该住户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了住户的金首饰和现金2000余元,随后驾车离开该小区,并扔掉了钥匙。民警经过走访摸排线索,最终在长安区某停车场抓获汪某。
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做出相应的强制措施,等待汪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各位业主:切勿将家中钥匙放在门口隐蔽的位置,妥善保管好家中财物,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家中贵重物品分开保管,出门时关闭好家中门窗,不要给小偷留下可乘之机。(杨秀)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