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遗产分割...点进来了解~

时间:2023-11-24 22:14: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昨天铁文静和倪晓盈法官为大家

普及了涉及家事类的案件和规定

离婚、抚养费、监护、继承等等

她们将晦涩的法条结合实际案例

深入浅出的讲解给大家

赢得了大家的点赞!

 

昨天直播间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小编已经整理好啦

快转发给身边的人~

 

01

一方大肆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随意分割共同财产会影响家庭稳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方挥霍财产的行为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02

“家务补偿”如何定义?

“家务补偿”---这个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有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补偿”社会中比较热议,各地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不定,从几万到十万元之间,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是因为该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支付,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03

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我们审理的继承案件中,有些子女父母在世时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却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甚至有些子女为了得到父母的遗产互相争夺,让父母给自己写遗嘱,父母被逼无奈,出具多份遗嘱,兄弟姊妹之间互相敌对,不能让老人安享晚年。我们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有力的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注意啦!!!

下周四16:00

将由莲湖法院立案庭的雷丹和魏娟法官

法官助理徐楠楠为大家带来

诉服中心方面的直播

“一站式”诉讼服务有什么?

请继续关注莲湖法院视频号

 

 


编辑: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