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22:07: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琳瑞
开着装载机在林中小路“肆意通过”,检察官告诉你这可“驶”不得。
基本案情:
郭某与刘某在转运沙子时,因遭当地群众阻拦,便另寻路拉沙子,后在路边一苗圃内看中一林中小路,两人便让王某驾驶装载机到苗圃内通过林中小路同时修整扩路,对可能造成苗圃树木损坏的情况置若罔闻,王某驾驶装载机在苗圃内扩出一条宽3米长约100米的简易路,在扩路过程中将苗圃内路边的国槐树、女贞树、石榴树等树木推倒。经鉴定:损坏的树木共价值20余万元。近日,临潼区检察院以毁坏财物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上述三人均做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