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必追责!西安阎良交警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时间:2023-11-24 22:06: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该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警,但是仍有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不顾伤者生命安危,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近期,西安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6月15日17时许,徐某(男,67岁,富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阎油路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撞,致徐某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经过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调查,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行政拘留。

10月21日2时许,曹某(男,27岁,阎良区人)驾驶小车沿航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其酒后驾驶车辆失控后,与路中绿化带树木相撞,致车辆、树木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让其妻子董某顶包,曹某弃车逃逸。2023年10月23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经民警调查,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民警对曹某处2000元罚款,并处5日行政拘留。

 

11月3日14时许,冯某(男,52岁,阎良区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新来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来村村道中段时,因冯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与惠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后又与朱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2023年11月6日,冯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民警调查,冯某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处1500元罚款,并处3日行政拘留。

 

8月11日20时许,张某(男,45岁,阎良区人)驾驶小车在北塬环线将行人刮撞,致行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逸,于当晚被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抓获。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驶车辆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3日行政拘留。

阎良交警温馨提示

事故发生后

“跑”解决不了问题

及时报警

将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才是正确的选择!

 

肇事逃逸后果

1.交通肇事者将承担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交通肇事逃逸将自掏腰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后果巨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罪责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