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交通肇事勿逃逸,害人害己要警醒!

时间:2023-11-24 22:12: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琳瑞

 

2022年12月,田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任某某受伤,肇事后,田某某驾车逃逸,后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节,将田某某移送法院起诉。

检察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驾车肇事后千万不可逃逸,应尽快救助事故受伤者,主动报警接受调查,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将损害降到最低,“救人亦救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