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的,商业保险也可被执行!

时间:2023-12-22 15:12: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秉公办案热情服务,无私奉献为民解忧”,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专程为执行法官李宇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陕西某建设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四川某建筑公司从陕西某建设公司采购钢管、消防配件等建筑材料,双方对货物单价、数量、货款金额、送货地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陕西某建设公司按照约定先后三次向四川某建筑公司供货,货款金额总计85220.22元。

2021年11月,陕西某建设公司向四川某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对方以总部未向其付款为由拖延未付。陕西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四川某建筑公司向陕西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85220.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四川某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陕西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高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李宇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进行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作为公司,其股东也应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一并执行。

法院遂依照法定程序,经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裁定追加四川某建筑公司的股东贺某(法定代表人)、周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二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法官经多方查询,贺某、周某二人的银行账户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贺某在保险公司购有多份商业保险,法院遂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贺某名下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后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方沟通协调,贺某的商业保险现金价值106325.3元被依法提取,并成功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连声道谢,表示既意外又惊喜,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至此,该起涉企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得以维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得以高效优化。

一面锦旗就是一面镜子,群众的肯定就是对法院最大的褒奖和激励。下一步,灞桥法院将进一步围绕贯彻落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继续主动作为、依法履职,积极回应企业的期盼和需求,奋力为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