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丈夫赠与小三57万余元 妻子起诉要求全部退还!

时间:2023-12-22 16:22: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演曦、蒋兴鹏

 

婚姻存续期间男子出轨第三者,还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还钱?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支持妻子捍卫自己的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王某与唐某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2020年5月唐某和刘某发生婚外情。截至2023年4月,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代缴房租等方式向刘某赠与财产共计57万余元。2023年5月王某将刘某和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赠与款项57万余元。

法官说法:赠与行为是无偿处分行为,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应当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唐某向刘某多次转账、代付等行为发生在王某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向刘某多次微信转账中存在“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备注存在称呼刘某为“老婆”、“媳妇”等情形,且刘某对唐某向其转账和代付57万余元的行为也均予接受,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上述转账金额超出了普通朋友之间的正常尺度。根据本案证据,唐某向刘某的赠与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或需要,王某对此不知情且事后亦未进行追认,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且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唐某在婚后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应当返还唐某赠与的57万余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