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2 17:36: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晓燕
2023年11月21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现场,原告王某向法庭出示借条一张,坚称其向被告李某出借款50000元,并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的事实。被告李某否认与原告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称借条中的款项系其从原告王某处购买二手车未果后原告王某要求其承担的车辆折损费。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以原告王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询问,原告王某自认与被告之间并无借贷关系,被告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中的50000元确系车辆折损费。事情发生后,案件承办人传唤原告王某到庭,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原告王某对其在法院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具结悔过,办案法官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训诫。阎良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藐视法庭、虚假陈述、歪曲案件事实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应受法律制裁。经院长批准后,法院对原告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王某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为人之本。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否则,非但不能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甚至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会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西安阎良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持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即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供稿:西安阎良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