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8 17:19: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刘法官审理了一起骑车载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后认为应当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由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被告冯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何某(乘车人原告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何某、程某均受伤,车辆受损。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程某无责任。另查,原告程某与被告何某为同事,事故发生在被告何某驾驶车辆(上乘坐原告程某)上班途中,被告何某未向原告程某收取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程某无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冯某与被告何某分担,冯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又因被告何某与原告程某为同事,属好意施惠、无偿搭载,故应当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由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寄语
开车、乘车均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人要谨慎驾驶,搭乘人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出行。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