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9 11:33: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孙彤 李敏
2023年12月28日下午,原告王某向西安阎良区人民法院赠送一面印有“保护百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锦旗,以此表达对法院工作的感谢。这缘起于阎良法院审理的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王某购买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某小区二手房屋一套,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原告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由电梯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原告与小区物业及被告沟通希望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求助。
2021年12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噪声监测,并督促被告作出相关整改后,再次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仍然显示案涉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案涉电梯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
原告提交监测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核查说明,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电梯噪声源主要为该单元电梯的曳引轮、抱闸制动器,电梯运行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原告房间,且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已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原告虽然主张其因噪声污染的行为受到精神损害,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内电梯运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阎良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寄语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近年来,诸如电梯、增压水泵、供电变压器等产生的噪音与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引发矛盾,产生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同时人们不断升级的健康居住需求为住宅建筑的隔声降噪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新指引,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的社会责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