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5 10:52: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丽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总有人对工资想方设法拖欠、找尽理由赖账,一拖竟然8年有余,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傅妮法官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承包的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的项目上施工。2014年5月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平钻工作量确认单》两张,两张确认单上载明了所涉工程累计工作量和价格,经计算两份确认单确认工作总价款为: 338200元。后被告实际支付9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工资254000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1、原告的起诉状所列不属实,被告王某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及结算文件,两人之间不存在案涉工程方面的事实;2、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确认单,虽然两张确认单上未载明付款时间,但自出具确认单至今已8年有余。经询问,案涉工程已竣工,故被告王某理应支付剩余薪资248200元。关于诉讼时效,经查,原告张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催要案涉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482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出具确认单,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款。
关于诉讼时效,本案虽发生在2014年,但本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本案原告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免除被告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农民工工资与个人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农民工群体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常在索要工资中处于劣势,碑林法院将继续做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用心、用情、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出现欠薪时应尽早维权并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另有规定除外,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当发生中断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维权时要注意用合法形式中断诉讼时效,比如让欠款人出具新的书面材料确认欠款金额、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送达书面催款通知并留痕、通过微信等进行催款等形式;
2、积极索要、保存必要证据,注意签订合同、及时对账,索要发包方的证件,拍摄施工时的照片等,如果在诉讼中面临举证困境,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3、工程发包人可以作为直接被告。常有农民工被包工头忽悠,让其找总包方维权,增加了维权难度,其实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包工头维权。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