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警惕“借钱不还”型诈骗

时间:2024-05-22 19:50: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日常生活中,借钱的名义往往五花八门……小到“交个话费”“给车加个油”,大到“家人住院”“资金周转”等等,金额也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很多人不假思索便会慷慨解囊,也有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得不同意。有的借款人借钱时信誓旦旦地说着“明天转你”或者“尽快还你”,但还钱的日子往往一推再推;有的甚至还出具了“借条”,但最终很可能只借不还,或者干脆“玩消失”。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就办理了一起以“借钱”为名义的诈骗案。

案情回放:

“赵叔,我有一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得一些手续费。”

“赵叔,我的钱都被银行冻结了,现在手头紧”

“老家的房子马上拆迁了,就快签协议了”

“赵叔,V我5000吧,我给你出个15000的借条好吧”

“再给我转点吧,过了这阵子就还你,加上上次借的,给你打50000的借条行吧”

2021年8月,黄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在临潼区经营水果批发生意的赵大叔。黄某谎称自己在西安市有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需要资金协调将其解封,向赵大叔借款5000元,赵大叔信以为真,便借了给黄某。没多久,黄某又以自己找工作急需用钱为由向赵大叔借钱,赵大叔也很快就通过支付平台将钱转给了黄某。

直至2024年3月期间,黄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借口,向赵大叔提出借款,并以高额利息为幌子,书写“借条”通过微信发给赵大叔,骗取赵大叔的信任。同时,虚构自己名下资产被冻结、老家有房子很快拆迁等事实,甚至利用绘图软件炮制自己涉及经济纠纷法院正在审理、微信钱包“巨额资产”等图片发给赵大叔,让赵大叔对自己的“经济实力”深信不疑。至案发前,黄某“只借不还”,共骗取赵大叔钱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消费。

2024年4月,黄某再次向赵大叔提出“借款”。赵大叔在家人的一再追问下,心中也有了疑惑。

“叔,你再V我5000吧,急用!”

“小黄啊,你那个房子到底在哪个区啊,啥时候能解封?”

“你问这干啥,以前不是都给你说了嘛。”

“不行我陪你去法院问问吧,这都两年多了还没解封。”

“你要是再问这个,我也不知道咋说了。我不问你借了行吧......”

“小黄,你先别挂......”

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去掩盖。黄某难以自圆其说,最后选择了“失联”。赵大叔无奈之下,只能报案。面对民警的讯问,黄某的一系列谎言不攻自破。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借钱不还”型诈骗往往具有隐蔽性、迷惑性。本案中,黄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钱”,甚至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了借贷关系,但客观上虚构了自己借款的真实目的、隐瞒真实财务状况,甚至利用网络图片编造故事,导致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从其将“借款”用于娱乐活动、挥霍消费等,亦能明显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防骗小贴士

“借钱”是人际交往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尤其是朋友、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往往难以一口回绝。但面对别人借钱时,我们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与警惕:

1.在别人开口借钱时,应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财务状况、借款目的真实性等进行了解;

2.如确有必要出借,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真实联系方式、借据等,并要求在借据上写明还款期限、利息等,以保障自身权益,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同时,应实时关注、实地了解借款人真实情况,最大程度保留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防范“借钱不还”型诈骗。

3.一旦遇到“借钱不还”型诈骗,应当及时止损,尽快报案,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安临潼检察

作者:程阳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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