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19:53: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 健
“感谢三原法院的帮助,让我们民营企业拿到了110万案件款。”近日,王某将一面锦旗送到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独李人民法庭法官手中。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为84万元的买卖合同,2021年乙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甲公司遂即向乙公司催要货款,而乙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防止财产转移,甲公司向三原法院递交了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三原法院依法保全冻结乙公司欠款和违约金合计94万元,三原法院收到申请后,确认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此案,并于两日内作出诉前保全裁定,查控冻结了乙公司银行账户94万元。随即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和违约金。
立案后三原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乙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10万元。面对生效的法律判决,乙公司视而不见,甲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执行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10万元。甲公司之所以顺利拿到全部货款和违约金,正是借助于三原法院近几年提出和倡导的诉前保全,通过在起诉前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措施,减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无法兑付的困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加强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是三原法院近几年一直在践行的工作。法官不能只坐堂办案,还要到辖区内中小企业走访调研,询问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引导中小企业在法治的轨道内经营生产。本案的圆满处理是三原法院践行新时期审判理念的生动诠释,也是司法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来源:三原法院
作者: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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