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民法典宣传月•聊聊民间借贷、彩礼那些事儿

时间:2024-05-31 14:23: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4月29日起,西安中院融媒体中心推出系列普法直播栏目《办案标兵来普法》,邀请2023年全市法院办案标兵围绕群众关切的法律话题进行在线普法直播。

今天,“西安中院”公众号推送系列直播实录第2期——“民法典宣传月之聊聊民间借贷、彩礼那些事儿”,敬请关注!

 

嘉宾简介

 

王芳

蓝田县人民法院

二级法官

多次被蓝田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标兵;

2022年被西安中院评为业务强院先进个人;

2023年被西安中院评为全市法院办案标兵。

 

薛媛

临潼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办理的某票据纠纷案件入选西安法院金融十大典型案例;

撰写的民事审判相关论文多次获得表彰;

先后荣获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临潼区法院先进个人、临潼区优秀公务员;

2023年被西安中院评为全市法院办案标兵。

提问环节

 

民间借贷合同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什么样的情景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六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向金融机构转贷后出借的。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在修正前的法律规定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现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了将“信贷资金”改为广大公众较为熟知的“贷款”这一表述外,还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条件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从中牟利,仅进行二次借贷的情形也属于此类无效合同的认定范围。

王:

此种情形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并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不应被鼓励,甚至可能是应被打击的情形,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以提醒广大网友,在出借时要切实根据自身情况,自有资金情形量力而行。

薛:

第二种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这种情形就是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比如说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向其出借款项,则人民法院即可认定为“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借钱款时要问清楚钱款用途,并在形成书面借条时最好将款项用途也写明,以上是无效的两种常见情形。

在生活中有一些人会觉得把钱借给别人会比存在银行利息高,就通过朋友介绍把钱借给不认识的人,有没有想对他们说的。

薛: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部分被告拒绝支付利息,甚至拒绝偿还本金,他的理由就是“原告是放高利贷的,利息特别的高”。根据相关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故约定利息过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要提醒出借人,不要贪图借款的高息,把自己的辛苦钱出借给他人,甚至不熟悉的人,更不要想着通过给别人借钱来牟利,有的人甚至做职业放贷人,法律是不允许的,对于自身而言资金风险也是非常高的。对于借款人,要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有一个预估。在此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要谨慎,贪图高息有风险,如确需借钱,最好到银行等相关机构去办理贷款手续。

薛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本金及利息,我们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薛:

本金的认定的特例,主要针对利息预先扣除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出借人为了方便,往往在出借时扣除3个月或者6个月利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同时,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就以下几种情形的利息计算方式产生争议,我大致进行了以下几种归纳:

1

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着互通有无的作用,能够方便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2

关于逾期利率问题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证据留存,以及书面借条的书写还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薛:

1、要写书面借条;借条一般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由借款人出具,表明收到借款的书面凭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认定本金数额的初步证据。借条,一般是指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期、利息、借款事由等等。

王:

2、出借方式,银行转账等留痕,尽量避免现金,备注款项性质。

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成立。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和时间不一致,应以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金额和时间作为借款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就是出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实际交付金额、时间产生异议,所以在出借款项时我们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出借大额现金,需要从银行取款,应注意保存银行取款记录。

薛:

3、要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出借及借款到期之后要及时催要。发短信、微信等方式 ,诉讼时效就中断,重新计算。

法院如何认定在双方婚恋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哪些是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

王:

在适龄青年结婚前的交往过程中,双方或两方家庭之间通常会有一定的财物来往,如礼金、转账和其他礼品。在这些财物来往中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也包含了赠与。

所谓“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多指男方)及其亲属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及亲属给付的财物。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也表示了接受的行为。二者有所不同,判断标准基于以下几点:(1)是否基于当地风俗。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给付的,赠与是当事人出于自愿给付的;(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3)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法院在进行纠纷调处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彩礼的返还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双方赠与合同一旦完成交付,则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就在刚刚过去的“520”“521”,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特殊意义的感情而进行的转账,应该如何认定呢?

薛:

我们实践中就有很多男女朋友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分手之后就有来法院起诉的,主张要回这个转账,还有主张要回买衣服、买包的钱等等。有的原告在起诉时把案由列为民间借贷,结合我们刚才说的民间借贷需要“借款合意、交付”两个主要方面,显然,这些费用都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有一些原告,起诉时将案由列为不当得利,结合不当得利的定义,很明显这也不是不当得利。就是说在纪念日节日的小礼物、礼金及日常的衣服、包,这一类消费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之后主张要回该部分花费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

王:

我想再跟大家补充一下,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什么情况下法院就不会支持?

王: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彩礼给付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认定应当返还。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后,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并同时诉请离婚的,也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一方请求返还的,另一方应当返还。另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一般不应当返还,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给付李某彩礼18.8万元。李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矛盾加深,王某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18.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准予离婚。王某给付彩礼18.8万元数额过高,造成较重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有终止妊娠事实,酌情女方返还30%的彩礼56400元,较好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的,另一方应当返还。回到上述案例,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即礼金10001元和三金。

大众所认为的“天价彩礼”与法院的认定彩礼数额过高有什么联系?

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则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像咱们陕西省202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21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4.47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7万元)、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这里强调的是,彩礼给付数额标准考虑的是给付方的情况,而并非接收方。举个例子,一个河南农村的小伙和一个上海城市的女生是清华大学的同学,在大学期间,双方成为了恋人,并在即将毕业时打算结婚。此时,双方开始协商彩礼的数额,如果按照小伙家庭所在地河南农村当地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说是2万,加上小伙家庭因供其上学已经经济紧张,而上海姑娘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其当地结婚的彩礼都在20万左右。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彩礼金额应结合男方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按照女方当地的标准确定就属于过高了。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解除婚约,那么这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王: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来惩罚过错方,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理,解除婚约本身不需要考虑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婚约,不能因为一方有过错而限制其解除婚约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完全无视双方过错情况。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者结婚等严重过错的,彩礼接受方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比例;如果接受彩礼一方存在上述严重过错的,应当加大返还比例。但是如果双方只是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则不宜认定一方有过错。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