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17:55: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1年4月6日,刘小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陕西一家传媒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向该传媒公司支付54000元的代理费。同日,刘小明向传媒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调查取证、出庭代理。授权委托书上有刘小明、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强的签字和盖章。此后,刘小明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和第三人诉至西安市某区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刘小明撤回起诉。在该案中,陕西省某法律工作者协会向法院出具推荐函,推荐其协会法律工作者李大强作为刘小明的诉讼代理人。刘小明撤诉后,李大强向刘小明出具承诺,承诺如该案的其他当事人起诉刘小明时,传媒公司免收代理费。刘小明与传媒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并未与陕西某法律工作者协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传媒公司收取代理费后,也未将收取的代理费向陕西某法律工作者协会支付。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代理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李大强在担任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时,也是陕西某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法律工作者。
此后,刘小明将传媒公司、李大强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李大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无效;传媒公司退还收取的代理费54000元,并赔偿损失;李大强承担连带责任。
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赵卫东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实质上是处理诉讼事务的有偿诉讼代理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媒公司不属于法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传媒公司向刘小明收取代理费用,并由李大强持没有与刘小明签订任何委托代理合同的陕西某法律工作者协会开具的函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业务,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妨碍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因此,支持刘小明请求退还代理费的请求。鉴于,刘小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与传媒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合同无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驳回刘小明要求李大强和传媒公司向其支付利息损失和诉讼费损失的请求。李大强作为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陕西某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法律工作者,在明知传媒公司不具备有偿代理民事案件资质的情况下,仍以传媒公司的名义与刘小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存在过错。因此,判决李大强对传媒公司退还刘小明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李大强和传媒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李大强和传媒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现实中,有不少挂着法律咨询等名号的公司通过签订有偿代理合同,承揽诉讼案件,或者以法律咨询的名义掩盖有偿代理诉讼案件的实质,或者由相关公司自行收费后再转包给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此类公司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司,但没有获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的司法行政许可,其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扰乱了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类合同无效。上述案例提醒当事人,在选择有偿的诉讼代理人时,应选择合法、规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就意味着,传媒公司不能被委托成诉讼代理人。提醒,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一定要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要谨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来源:碑林法院
作者:陈刚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