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0:14: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文建广
“从信用卡中套现、信用卡借贷APP、微信微粒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后再转借他人合法吗?”近期,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法庭李涛法官审理了这样3起发生在朋友间的“套娃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信用卡借款为友纾“困”
2019年5月,被告刘某称家人有事要用钱,为了“成全”友情,原告闫某从其银行信用卡分期借款2.8万元后,向被告刘某支付了借款,被告刘某承诺按照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但至今仅偿还部分款项。
微粒贷借款为友分“忧”
2023年1月,被告李某称购房首付资金紧张,出于哥们间的“义气”,原告刘某从某平台微粒贷分期借出3万元后,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为LPR四倍,但至今分文未还。
信用卡套现为友解“难”
2023年12月,被告王某称无力支付房租,出于兄弟间的“仗义”,原告张某便将自己信用卡出借给王某,王某从其信用卡中套现1万元。被告王某虽承诺尽快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但至今未偿还。
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虽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应否支付利息、约定利息是否合法、利息支付标准”等问题存有较大分歧。为打破和解僵局,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出借款项来源于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出借方不能因转贷行为获利,故通常以信用卡、网贷平台实际产生金额为准。”经过释明,上述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先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期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机构贷款转贷的”。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从“信用卡中套现、信贷APP、微粒贷、借呗”等网络借贷平台套取资金后再转借给朋友,虽可能出于“友情、好心、仗义”,但此种“套娃式”借贷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还极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两肋插刀”时切莫大意,“套娃式”借贷实不可取!
供稿| 未央法院
作者| 文建广
责编| 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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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