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0:11: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惠向东
贴上商标标识就想“以假乱真”?
明知是假还敢继续售假?
有些不法分子总想着投机取巧,
寻找发财捷径,
不料却因小聪明付出大代价,
只留下在法庭上悔恨交加的背影......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宋某系西安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从外地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后通过名下汽车配件公司在西安市场进行分销,非法获利12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涉案的假冒注册的各类汽车配件。
02
法院判决
鄠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03
法官提示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标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人宋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抱有侥幸心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受到法律制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文中系化名)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惠向东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