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夫妻因婚礼中一个细节导致离婚,彩礼能否返还?

时间:2024-06-20 21:14: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回顾

2021年,小丽和小帅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二十多天后,双方在酒店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

 

婚礼举办当天,因小帅的母亲缺席了敬茶环节,双方发生争执。小丽认为婚礼仪式非常重要,小帅母亲的缺席对其家庭声誉造成了影响,也是对其本人极大的侮辱及伤害。小帅解释称母亲当时是去接待外地来的亲戚了,暂时不在,婚礼仪式不应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均无法说服对方。

婚礼结束当天,小丽就返回了娘家。事发两天后,小帅及其母亲多次向小丽道歉,但是小丽并不接受小帅及其母亲的道歉,双方关系并未缓和,自婚礼仪式结束后,小丽一直在娘家生活。

眼看双方无和好可能,小帅于2023年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小丽返还彩礼50000元、改口费12001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两枚,支付婚纱照费、化妆费、礼服租金、婚庆司仪费、酒席及相关费用20000元等。庭审中,小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主要过错在小帅及其家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返还彩礼并支付各项费用。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帅和小丽均态度坚决表示离婚,同时对彩礼返还问题坚持各自意见,双方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西影路法庭 郑彤法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小帅主张离婚,小丽同意,对小帅的离婚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彩礼系双方结婚时给付的财物,包含金钱及贵重物品。小帅与小丽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举办婚礼发生争执,未共同生活,小帅已经按照习俗向小丽给付了彩礼,现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双方离婚情形、过错程度、本地消费水平,判决小丽返还彩礼50000元、改口费12001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两枚。

小帅主张小丽支付婚纱照费、化妆费、礼服租金、婚庆司仪费、酒席及相关费用,因该部分属于双方为筹办婚礼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给付的彩礼,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该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